深圳保安“九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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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5:23 深圳商报 | ||
群众可电83101111或上网www.szguard.gov.cn投诉违法乱纪保安【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夏启发刘志文)昨天上午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继7月上旬我市出台《清理整顿保安(治安)队伍20条规定》之后,针对目前深圳市保(治)安队伍存在的问题,市公安局昨天出台《深圳市保(治)安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 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主任李龙文称:“九不准”在“20条”的基础上对保安违法行为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处罚措施,“九不准”将成为保安工作的“纪律高压线”,任何保安一旦触犯,将被处以辞退、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九不准”的,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单位负责人包庇纵容保(治)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或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市公安局设立保(治)安从业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监督电话:83101111。24小时专人接听投诉电话。为方便群众投诉,还开辟网上投诉网址,网址为www.szguard.gov.cn 新闻链接保安“九不准”内容如下: 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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