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为什么还能当村支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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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5:2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获嘉县张巨乡西张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连玉、村支部副书记陈树定在2002年因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奇怪的是一直到现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二人继续担任着原来的职务(详细报道见本报8月6日A09版)。 据记者调查,二人被判刑后,去年获嘉县纪委曾经作出决定,分别给他们以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按规定,留党察看处分生效的同时,党员的党内职务自动解除,没有再行使职 村子里的“当家人”被判刑,为什么村民不知道呢?获嘉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说,“二人的判决开庭公告曾经贴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里,但判决书本身没有公告”。同样,按规定,留党察看的处分应该在由上级党委成员参加的村支部委员会上宣布,也应该召开党员大会宣布。记者问县纪委的一位负责人是否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过,他说:“应该是宣布了吧?” 二人被判刑在法院或纪检部门的档案里都有记载,但却没有传达到应该传达的村民那里。反思这件事,有关部门的作风为什么不扎实?他们对村民的知情权何以如此漠视?这无疑大大削弱了法律和党纪的效力,起不到法律和党纪对其本人和社会其他人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他们作为村委会的主要领导,村民有权知道他们的基本情况,有权要求他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但现在,村民因不知处理结果而无法理直气壮地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提出质疑,这也对村民合法政治利益造成了损害。 处分结果“打白条”现象,也让我们在相关制度建设上找一找漏洞。法院判决书一般要送达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诉讼,结果只需告诉当事双方即可,但如果是职务犯罪,罪犯已经侵犯了集体利益或者将来可能会给集体利益带来危害(罪犯不宜继续当领导干部即为此类),那么是否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向合法利益受到威胁的集体公布诉讼结果呢?包括党纪处分,除了党内通报外,向与受处分人利益相关的党外群众公布,是否也有必要?大河报2003-08-0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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