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不能“父”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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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5:59 济南时报 | ||
时报8月7日讯(记者 刘云通讯员赵岭)俗话说“父债子还”,那么,“子”债能否“父”还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平阴县法院认为“子”债只能“子”来还,一审驳回了一名债权人要债务人父亲还债的请求。 1999年到2001年间,宋某先后借张某7万余元,并向张某打一借条。借款到期后宋某没有偿还,张某向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平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可是张某在起诉时将借款人宋某的父亲也列为被告,要求宋某父子二人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所出示的借据从内容上已经明确载明借款人为被告宋某,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的父亲偿还借款于法无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宋某偿还借款本息,而驳回原告对宋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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