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潮、洪水、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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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42 新闻晨报 | ||
想方设法获赔车主最终败诉 车陷沙滩要求理赔 去年5月,陈先生买下一辆“切诺基” BJ2021型吉普车,然后花了1.5万余元,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今年3月2日,陈先生与一些朋友驾车到浙江九龙山旅游,因海滨公路旁不能停车,他把车驾至海滨沙滩,不料车子陷入沙滩,致使车辆熄火,音响、发动机受潮损坏。事发的第二天,陈先生即告知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了发动机进水事故,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陈先生的报告后,第一时间派人赶到维修站查看了受损的车子,保险公司得出的结论是,该事故不属双方签订的保险责任范围。陈先生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理赔款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引经据典互不相让 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陈先生认为,投保车辆被上涨的海潮淹至车轮,这上涨的海潮属于洪水的一种,这个理由是根据中国保监委制定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中对洪水责任的解释中有“潮水上岸”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情况,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厚厚的《辞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务全书》,然后引经据典解释岸的定义,由此说明陈先生车辆停放之处不是岸,而是潮水出没的地方,上涨的海潮不是洪水,而是有规律性的涨潮,按保险合同,规律性涨潮等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 陈先生随后主张,事故是车辆与海水碰撞引发,碰撞责任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不属碰撞责任,因为碰撞责任通常是指保险汽车与其它车辆、树木、房屋等物体的碰撞,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是属于非碰撞责任,所以无需理赔。 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庭在审理中,确认了陈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上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应属合同条款,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对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发生的属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除免责外)。 但法官认为,现在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受损的车辆是属洪水责任还是属碰撞责任?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分析说,陈先生车辆当时行驶在海滨沙滩上,海滨潮起潮落属正常的自然现象,它与洪水是两个概念。保监委对洪水的解释有“潮水上岸”的理解,但此“岸”也是以寻常潮高水位时的陆地和水的分界线为准。 法官随后阐述道,陈先生车辆行驶的海滩,并无证据表明当日有超出正常范围的特大潮汛,所以只能认定这是正常的潮水上涨,不属洪水范围。另外,陈先生关于车辆被潮水淹没也属车辆与潮水发生碰撞的说法,有违大众对车辆碰撞的通常理解,且陈先生此说也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4.7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1900 元案件受理费亦由其负担。 晨报通讯员顾琼记者诸达鹤(本栏目与市高院法宣处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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