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伤人主人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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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0:0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2001年12月,原告杨某(6岁)和被告邢某之女一起在被告家门前玩耍时,被告邢某饲养的大狼狗猛然窜出,咬住原告左面部。原告受伤后被急送到本村卫生室治疗,因原告咬伤严重,缝合30多针,需多次面部整形。原、被告就医疗费赔偿进行协商,未果。2002年7月,原告诉至砀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平时应严加管理,但因管理不善,将原告咬伤,作为饲养人,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因监护不力造成原告人受到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左面部需多次做磨削整容手术,将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此,被告应赔偿一定的精神补偿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邢某负担原告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总计6763.14元的70%(其余的30%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并且补偿原告杨某的精神损失1000元。 (文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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