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副调研员被控借工程发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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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0:47 信息时报 | ||||
原广东省委办公厅服务中心副调研员蓝清泉涉嫌受贿及挪用公款两罪昨受审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60多万元、挪用公款190万元,原广东省委办公厅服务中心副调研员(副处级)蓝清泉昨天坐上了广州中院的被告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蓝清泉表示没有异议。 涉嫌借工程捞60万 蓝清泉今年54岁,广东省潮阳市人,他身材不高,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至1996年间,蓝清泉利用担任广东省委办公厅行政处管理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职务的便利,通过管理处处长沈某(另案处理)将省委办公厅的天河北路住宅用地租赁给倪某(另案处理)所在的广东捷佳物业发展公司作为临时建筑经营使用,将省委合群门诊大楼、省委大院配电房工程发包给倪某挂靠的广州市穗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然后,蓝清泉分25次收受倪某贿送的人民币53.7万元、港币2000元和价值共49740元的钻戒、帝舵情侣表等物。 1996年至2001年间,蓝清泉利用担任省委办公厅管理处副处长,主管管理科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白云山企业集团公司属下的白云山装修公司的陈某在承建省委办公厅的装修工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然后在其家中分15次收受陈某贿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控挪用公款190万元 1996年至1997年期间,蓝清泉利用担任省委管理处副处长,主管基建财务科的职务之便,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指使基建财务科科长关某、出纳张某等人,擅自将办公厅的基建款共人民币190万元借给倪某使用,至今无法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蓝清泉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蓝清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案情比较简单,昨天上午只用两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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