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录音证据证明炒股亏损不须还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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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0:47 信息时报 | ||||
法院判:被告关键录音不清难免责 本报讯 (记者 黄珊) 拿着电话录音上公堂,当事人可谓未雨绸缪。但录音证据要法院采信,那还真不容易。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结一宗欠款纠纷:哥哥拿着欠条把弟媳告上法院还钱,弟媳硬说这是哥哥委托她炒股亏的,还拿了两人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以摆脱干系。法院认定,录音中的关键部分含糊不清,难以证明两人之间有委托炒股的合作关系 原告:弟媳欠了13万却不还 湖南人韩欣家住深圳福田区。去年初,韩欣准备出国。出国前,亦即去年1月11日,她因与丈夫的哥哥彭意有笔债务,便写下了一份欠条,写明她共欠彭意27万港币,她将于2002年7月10日前偿还13.5万元港币,余款于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 去年7月韩欣回国后,归还了13.5万港币给彭意,同时表示余款不再偿还。一听弟媳还没到期就表示不还钱了,心急的彭意几次从湖南长沙赶赴深圳找韩欣还钱,后来还请了律师帮他追债,都没有结果。 凭着欠条,气愤的彭意一怒将弟媳告到了法院追债,还要她承担为此花费的交通费、律师咨询费等人民币1万元。 被告:托我炒股亏了不该讨债 坐上被告席的韩欣表现得愤愤不平。她说,作为彭意的弟妹,她受托代理他在深圳某证券公司炒股票。因为是亲戚,他们就没订书面的合作合同,只是口头承诺由她全权代理彭意炒股,利润和风险由他承担。 韩欣说,彭意原先在她的账户上买卖股票,2000年后开始独立开户炒股。后来彭意炒股亏了,就推托说她推荐的股票不好,要她赔。韩欣说,彭意为了追“债”,后来干脆住进了她家,软硬兼施,她迫于无奈,只好写下欠条。韩欣说,去年7月,追款心切的彭意承诺她,只要她归还一半欠款,就把欠条退给韩欣,余下的另一半就不用她还了。谁知,彭意在她还了13.5万元之后却没退回她欠条。 韩欣认为,大哥“不守信”,这笔钱她根本不该还。 举证:弟媳为脱责提交录音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韩欣除了提供一些书面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外,还拿出了“重磅炸弹”——她和彭意关于这笔钱的电话录音。 在这盘两人用长沙方言对话的电话、手机通话录音中,韩欣对彭意讲了一段话,大意是“彭意,你要不是彭飞(韩欣丈夫,记者注)的哥哥,我不会帮你炒股票的,赚钱没有我的份,赔的钱还要我赔。我又没有借你的钱,看在彭飞的份上,我已赔了你14万(人民币)了,你还要我赔多少呢?”彭意接着回答:“韩欣,你可能……我们当时……我的那个钱确实是你讲的那种情况,我们在电话里讲不清楚。”这是两人围绕债款性质的关键谈话内容。 判决:录音不清法院不采信 庭审中现场播放了这段录音对话。福田区法院认为,韩欣提交的电话录音作为录音资料,录音效果差,彭意所讲的关键语句不能辨别,而且录音带中彭意所说的“电话里讲不清楚”,也能说明彭意对韩欣所称的本案债务“是炒股赔款而不是借款”的事实未予承认。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这份录音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于近日判决韩欣返还彭意港币13.5万元并赔偿彭意交通费、住宿费等人民币2000元。(文中当事人系用化名) 精明法眼 录音录像谨慎些 时下一些有心人打官司想到了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法律意识不可谓不高。然而我们还得知道,录音、录像要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录音录像资料的取得,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与以前的要求相比较,放宽了对这种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即不再要求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也是从实际出发。 在关联性方面,录音录像资料必须能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彭意、韩欣两人对录音来源的合法性都没异议,但对其内容,双方的解释差异就很大。因录制效果不佳,关键的语句不能辨别,法院最后对录音没有采信。 案件告诉我们,要通过录音录像手段获取证据上公堂,在录音的时间、地点以及录音工具的选择上就得慎重,免得辛苦一场,花费不小,法官最后不认可。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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