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双倍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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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1:59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实施以来,本市法院所受理的“商品房官司”大幅增加,其中有不少购房者依据《解释》新规定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然而,虽然《解释》中规定了种种购房者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情形,但是“双倍索赔”却并非没有限制条件。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便一审驳回了一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黄某于1998年7月4日在东丽区栖霞路购买了一套住房,总房款10万余元,在全部付清房款后黄某一家搬进新居。然而,从购房至今的4年多时间里黄某却一直没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就此黄某曾找过开发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后来,黄某意外地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在购买前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才导致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黄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从而起诉至法院提出退房,要求被告如数返还房款,并赔偿房款一倍的损失和4年多的利息等。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房屋抵押和迟迟没有办理所有权证有自己的解释。其称,1997年9月他们以80多套房子做抵押,为上级建筑公司500万元的借款做担保,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存续期至1998年5月。然而,借款到期时,上级建筑公司却因为“三角债”只还了银行五分之三的债务,其余200万元未能清偿。银行的债务没有还清,但被告却没有及时得知这一消息,于是其在抵押期满后2个月便将所抵押房中的一套住房卖给了黄某。1999年9月,银行通知房管部门将抵押房中包括黄某所买房屋在内的30多套房子解除抵押,但银行却没有交回房屋他项权证。与此同时,房屋开发商对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过问。由此房屋的所有权证一拖再拖,一直没有办理。被告认为,案件诉争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是因为多种因素造成的,并非自己一方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这一因“出卖抵押房”而引起的“双倍索赔”官司到了法院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只判处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退房,被告返回房款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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