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押物品打折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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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0:11 半岛晨报 | ||
第一次流拍后可两次降价拍卖,每次降10 % 晨报讯 (记者王勇实习生肖琳)“这套公建房是我们的一个心病,三四个月了,广告打了五六次,一直无人问津。”昨天,大连开发区商信拍卖行拍卖师关成功说。 这套公建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2000多平方米,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评估后按69 以前,这种拍卖只能以失败告终。但大连市中院刚刚出台的拍卖保留价下浮制度使之有了进行下去的可能。 对此,大连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拍卖物的底价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拍卖物价值,再按一定比例下浮后确定的,但实际拍卖过程中,一些物品比如汽车、房屋等因为车况、房屋结构等会出现底价相对偏高,导致流拍的情况。 为尽可能促使执行拍卖成交,及时实现债权人权益,提高法院执结率,同时,严惩长期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还债义务,大连市中院出台了这个拍卖保留价下浮制度。 所谓的拍卖保留价下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是指在拍卖过程中,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接收拍卖标的物,法院可重新确定底价,下浮10%后再次进行拍卖,经过两次下浮,仍然不能成交,拍卖才最后终止。 不但债权人将从中受益,拍卖行也是当然的受益者。关成功说,只有拍卖成交,拍卖行才有钱赚,流拍后,拍卖行不但赚不到钱,前期投入也会打水漂。拍卖物底价降低,会吸引更多潜在的购买人,实现拍卖物快速变现的目的。 对这套公建,关成功说,经过两次降价,有信心拍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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