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骨折未诊出患者一怒索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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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0:43 辽沈晚报 | ||
一审法院以漏诊未构成医疗事故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王晓倩报道 尽管是炎炎夏日,可苏女士出门时还是穿了厚厚的线衣、毛裤。剧烈的腰痛使得她每走一步都需要依靠丈夫的支撑。当年遇到车祸已属不幸,但更为不幸的是,受伤入院后,胸、腰椎骨折的病情在近两个月才被诊断出来,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为此,苏女士将当初收治自己的沈阳市新城子区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2001年11月14日,一辆飞驰的小轿车向着人行道冲去,转眼的功夫,苏女士就被车拖出了四五米远。人事不省的苏女士马上被送到就近的新城子区医院抢救,然而当时医院只为苏女士做了头部的CT检查,对她的腰部和胸椎部只做了X光检查。在X光检查中,医院的诊断为“胸椎未见异常,颈椎未见异常”。 2001年12月28日,苏女士经过沈阳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陈旧性骨折,椎间盘脱出。面对上级医院的诊断结果,2001年12月31日,新城子区医院对苏女士做出了椎体骨折、椎间盘脱出的补充诊断。而此时距苏女士受伤已经过了一个多月,治疗的最佳时机已经延误。 这期间,新城子交警支队通知苏某停止在新城子区医院治疗。但苏某认为新城子医院已经发生了误诊,并要求赔偿。2002年9月苏女士将新城子区医院正式起诉到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新城子法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将案件转至东陵区人民法院。 2003年6月13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苏女士认为,是被告新城子医院的误诊行为致使其病情加重,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从而给自己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被告方新城子区医院则辩称,从目前情况看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误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患有骨折未能检查出,属于漏诊,被告的漏诊行为并未导致原告新的人身损害后果,原告现有病症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漏诊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苏女士表示不服,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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