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户籍制度改革:省公安厅继续解疑新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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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3:2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昨天就读者反映急切、集中的一些问题,部分地作出答复后,受到读者一致好评,现就剩余的部分问题继续向读者作出答复。 一些读者询问,因故想同一城市里进行户口迁徙,不知道可不可以。 对此,河北省公安厅户籍科崔科长答复说:可以,但在迁徙的目的地也要具备基本的落户 有读者问什么是合法固定住所。 依据有关政策解释,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及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据了解,一些读者提到的租住私人的住房尚不列为合法固定住所。 有读者问,分期付款购房,现在没有房产证,是否符合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崔科长回答说,这种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原则上讲,没有房产证也须出具一定的已经购房、具有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有关的实施细则正在研讨。 有读者问,自己具有父母等人的房屋继承权,父母的房屋可否作为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 崔科长对此予以否决,他解释说,父母等人的财产可以让儿女继承,也可在一定情况下赠予他人,而且,即使具有继承权,父母健在时的房产也并不算是儿女的,因此,这种想法不能成立。 有读者反映,户口上登记的年龄与自己的实际年龄不符,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了麻烦,询问能否更正,如何更正。 根据有关规定,户口上的年龄、性别、民族等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崔科长强调说,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确实因故造成了年龄登记的错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办理起来比较困难。 有读者反映,自己属集体户口,在办理户口迁徙时,遇到了种种人为的困难,新的户籍制度对于收费有没有一个标准。 对此,河北省户政处张处长表示,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各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户口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要向群众公开收费标准,对于个别户籍管理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李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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