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厅《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试行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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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4: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由四川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试行意见》中,明确提出在不改变人才的国籍、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前提下,充分体现和尊重个人工作和单位用人自主选择权利,建立来去自由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可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 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经原单位许可,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受聘单位短期工作;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依据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原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人才柔性流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加以限制。人才在柔性流动过程中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报记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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