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打工者加入工会后还有什么事要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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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5: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高立学 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通知指出,目前在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职业危害严重、恶性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职工基本的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甚 看到这则消息,读者的第一反应都会为打工者高兴,甚至长出一口气:这些“苦命人”终于找到“娘家”了。然而联想到现实中一些情况,我的心里又打了些折扣,让打工者加入工会,就能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了吗? 按照《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主动代表职工与之交涉……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的白纸黑字,无疑,工会的确是为劳动者撑腰的“娘家”,当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时,工会本应像女婿欺负了自己的女儿一样,向企业讨要说法,较真到底的。 然而现实呢?且不说非公有企业,即便是公有制企业里的工会,也并不是都能这样做。 “娘家人”何以如此不中用?都是因为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工会主席的任命或撤换,一直沿袭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就是由领导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工会也如此),而不是依照《工会法》,由职工大会来选举产生或罢免。 所以说,要想让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让这个为职工撑腰者的腰板先硬起来,按照有关法规强化工会的地位,增强工会的力量,恢复他们制约乃至“弹劾”企业领导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加入工会的进城务工人员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大河报2003-08-09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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