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泳池游泳时丢失金手链 责任界定遭遇新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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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2:10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8月9日讯 柳州市蒋女士8月6日傍晚到柳南区某游泳场游泳时,戴在手上一条价值上千元的金手链不慎滑落泳池中。她发现后,急向数名在泳池边上巡视的救生员求助,结果救生员让她自己去找。蒋急得没办法,找到游泳场的经理反映。没想到经理答复她,救生员们做的都没有错,他们的确不该擅离职守。 蒋只得自己请人寻找,但她终于没有找回那条金手链。由于自己是购票进场的,按理 他们只可以答应在当晚游泳场关闭后到次日开门营业前让蒋及其家人进到池里,随便她们怎么找都行。这样的问题12315还是头一回遇到,因一时找不到法律依据,难说谁是谁非。 蒋是买票进场游泳的,从情理上和蒋的消费者身份来说,游泳场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保障自己的财物安全提供服务。但是游泳场是一特殊的场所,蒋实在不该将如此贵重之物带入,因此这件事她应该负主要的责任。 蒋女士现已放弃寻找那条手链了。她说,最好能提醒市民以后去游泳不要像她那样带贵重的物品,这个教训代价太大了! 作者:陈杰 蒙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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