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店大欺压供货商 “进场费”常常惹出官司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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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3:16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宋皓亮)大型超市“店大欺客”,以收取花样百出的“进场费”为入场前提,迫使供货商与之签下不平等“条约”,供货商无利可图,最后就可能诉诸法律。 本市某食品厂在起诉某超市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法院诉称,这家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的一个买卖合同中立下“不平等”的约定:超市可以向供货商收取13项各种费用,如节日费、店庆宣传费等等。即使供货商在节日或在店庆期间没有销售其产品,也同 据了解,本市一些大型超市目前是食品供货单位的首选,甚至是主要供货客户。尽管一些“进场费”很不合理,供货商也有被超市“卡住咽喉”之感,但他们有苦难言,一般表现为无奈之下,签下十分苛刻又不平等的“买卖合同”。然而等到遭遇大量退货,或者血本无归时,再诉诸于法律,却常招致败诉。因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面对超市与供货商立下的苛刻合同,法院提醒供货商警惕,不要在轻易签合同时送掉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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