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纷纷打进热线发表看法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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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10:28 东南快报 | ||
8月6日,本报刊登了《儿子见死不救父母被告》一文后,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打进热线表达自己的看法。读者观点大致可分为正反两方,一方认为未成年人要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未成年人见死不救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另一方则认为孩子见死不救情有可原,家长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正方未成年人要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家住鼓楼区洪山桥附近的刘先生认为,见到同伴水中遇险而不呼救,其监护人应负一定的监护过错责任。刘说,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9岁的女儿上小学二年级被同班同学叫到同学家玩耍,当时同学的父亲和爷爷都在家。玩耍中,没想到阳台断裂,女儿从距地面6米多高的阳台上摔到地上,造成脑骨骨折,医疗费花了1万多元。虽然女儿摔伤不属于见死不救范畴,但家长亦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这与本案相似。 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副教授认为,同伴发生意外,十几岁的孩子亲自下水施救可能性不大,但同伴在事后将死者衣服藏起来及说的一些话,已具有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他们完全可以做到向周边大人呼救。两被告应负部分监护职责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州实验闽剧院林丹萍女士认为,孩子面对同伴溺死而见死不救,这是教育上存在很大问题,虽然他们只是孩子,但应具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反方孩子见死不救情有可原家长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仓山城门镇芦雷村陈先生认为,面对意外事故,未成年人在当时情况下产生害怕的心理,从而失去理智,慌了手脚,这在情理之中,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属情有可原。 台江区林先生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首要的是保护自己,未成年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和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如果见死去救,可能也会发生不测;其他小孩如果呼救,事故可能不会发生,但不能因为这一点而要求孩子及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罗国文律师也致电发表自己的看法:韩志与其他未成年人去河里戏水,他们的父母均未尽到安全监护的责任。林强强、聂黄也是未成年人,二人没有保护韩志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韩志自己不慎落水,而非林强强、聂黄故意或过失导致韩志落水。林、聂二人不会游泳,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他们有救助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林强强、聂黄有能力救助,由于害怕被淹死而放弃救助,最多是个道德问题。两小孩没有及时告诉家长,并将衣物藏起来,这是韩志死亡后的事,属于道德范畴。 昨日,闽侯县法院法官叶遵义发来传真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被告方不负民事责任,一是林、聂两孩子没有实施导致韩志死亡的违法行为;二是事故发生后,年仅12岁的林、聂两孩子没有能力也没有实施救助的法律义务;三是韩志是自己在河里游泳时不注意安全,游入深水区而溺水身亡的,后果自然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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