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领导批准”到“宣誓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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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17:03 沈阳今报 | ||
单士兵 在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登记结婚需要持有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的“婚姻状况证明”。实际上这种婚姻登记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和单位有着很强的依附关系,结婚登记领导签字,也就是为了方便单位对个人的各方面的管理。 如今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迅猛,生活呈多元化状态,特别是随着国家人事档案制度和户籍结构的不断调整,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工作单位不断变更,其中有一部分“单位人”也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如果适龄男女进行婚姻登记仍需要经过“领导批准”,然后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这显然不符合当前人们的客观生活状况。 同时,婚姻登记要“领导批准”,也会给需要结婚的双方平添不少繁冗的程序,增加结婚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为了让婚姻当事人晚婚,对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批准,不给出具结婚证明。甚至还有一些领导常利用手中的权利,剥夺了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这些都是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的违法行为。本来,结婚是个人的权利,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该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种婚姻登记法规,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结婚将以“宣誓为证”的方式取代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是一种进步。其实,单位只是婚姻状况的一个证明机构而已,所谓的“领导批准”后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承担起婚姻本身的有关责任。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才是惟一的批准婚姻成立的法定机构。婚姻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双方“宣誓为证”,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宣誓人要对自己的声明负责,如果有欺骗行为就构成重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简化了婚姻登记的过程,降低了婚姻登记中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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