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了两元七换来三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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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2:16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侯德伟 楠雪梅记者刘晓琦)3名未成年的少年,合伙抢劫他人钱财,被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让人遗憾的是,虽然他们仅仅抢得2.70元钱,但由于他们犯的是抢劫罪,又是持凶抢劫,近日,3人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各500元。 来连打工的外地小青年王某、侯某、何某,同在一家工厂工作,平日里经常一起吃喝、上网打游戏,渐渐入不敷出,于是预谋抢劫他人财物。2003年3月14日22时许,3人携带折 7月28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否认,但其辩护人均向法庭提出了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抢劫罪的最低刑为三年,综上,法庭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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