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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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4:2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长期以来,公众对酒后驾车一直持反对态度,这是因为驾驶人员酗酒后往往大脑失控,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一旦发现肇事者喝了酒,定然会按照相关条例拒绝支付保险赔偿。不过,这一沿袭多年的惯例即将在沈阳寿终正寝,据8月9日的《大河报》报道:近日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率先开办了一种针对驾驶人员饮酒驾车的车险附加险,沈阳的私家车主在酒后驾车时肇事也将可能获得最高25万元的保险理赔。反方酒后驾车保的是“危”险 李忠卿 在笔者眼里,这绝对是一个危害公众交通安全的举动,尽管保险公司放言,推出这一险种绝对没有鼓励投保人酒后驾车之意,但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并不难预料。如今,老百姓买私家车不再是一件新鲜事,道路上车流量因此猛增,在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罪魁祸首以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居多。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酒后驾车,而天安保险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与交警唱对台戏,真不知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明明是不择手段,想在保险界独领风骚,却美其名曰此举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更周到的保险服务。恕我直言,如此举措不仅得不到大众认可,相反也是一种恶意竞争(很可能引来许多嗜酒的驾驶员),更是一种拙劣无能、黔驴技穷的表现。 谁都知道,保险产品所要保障的是一种意外和过失行为,并不承保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正如一位保险问题专家所言,保险产品首先不能违法,由于此保险产品承保了酒后驾车造成的肇事损失,这本身就已违法。市场竞争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交通安全事关百姓出行安全,任何部门、任何行业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出台意在助长酒后驾车的政策措施。 天安保险公司将酒后驾车肇事列入保障范围,虽没有助长酒后驾车的故意,却在无形之中为酒后驾车推波助澜,火上加油,不知居心何在,又岂能心安理得?这样的保险公司我看一点都不“保险”。正方“酒后驾车险”就是“杀人险”? 周士君 “酒后驾车险”实际上是一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险项目,属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员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该险之所以被人责骂,是因其打破了保险界“酒后驾车失事不赔”的先例,更因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而如此为这种违法行为做保险,就是在助长司机酒后驾车,进而产生交通事故,“助纣为虐”。如此论断明显言过其实,即使是驾驶人员投了“酒后驾车险”,也不会有太多的驾驶人员变得有恃无恐,因为毕竟他们清楚酒后驾驶首先使自身的安全系数大大降低了,更何况该险种并不会免除他肇事者丝毫的刑事责任。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酒后驾车只是形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其他诸如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等,哪一个也不比酒后驾车“保险”多少。同样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难道这些因素就应该被保险公司给“保”起来吗?即便把酒后驾车看作犯罪,可如今正在施行的诸如盗抢险等险种,不是一样地被保险公司纳入“保险”了吗?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酒后驾车险”跟盗抢险一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故而这些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 再者,“酒后驾车险”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故它与其他险种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即便它救助的对象是酒后驾车的司机抑或制造车祸的犯罪嫌疑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他们也并没有完全失去接受救助的“资格”,更何况“酒后驾车险”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违法肇事者本身。而酒后驾车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从彻底上得到遏制,必须从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执法或惩戒力度上下工夫,这跟事后救助完全是两码事,而且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因此,毫无根据地断言“酒后驾车险”就是“杀人险”、就是助纣为虐,是不负责任的妄加论断。其实,保险公司对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不予赔偿,未必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发生,关键是取消该险种,还不同程度地伤及了第三者的利益。大河报2003-08-11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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