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及时删除不良信息被判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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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4:3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郭京霞记者王亦君)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被告网络服务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及时删除了网上不良信息,被判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日晚,担任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的肖熙(男,化名)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上的跳蚤市 2002年10月,肖熙向法院起诉称,首都在线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自己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故要求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首都在线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尽到了信息产业部《互连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列义务,尽到了网络管理责任,且在接到肖熙的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肖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都在线公司所属263网站上的网上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属开放性网络平台,任何上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首都在线公司在接到肖熙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肖熙所述首都在线公司对其网站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致使该信息的传播,而使其名誉受到严重侵害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肖熙的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但网络的高度互联性与开放性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网上不良信息的散布就是其中之一。首都在线公司在该案中的积极做法,对于避免由于不良信息的扩散给自己和用户带来困扰,确有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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