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违反交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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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6:56 扬子晚报 | ||
天安保险南京分公司在全国首推的“创新”险种——酒后驾车肇事责任可由保险公司理赔,经过晨报率先披露后(详情见晨报8月9日A1版、8月10日A2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除市民反声一片之外,对因酒后驾车闯祸事故日益增多等问题头疼不已的交警执法部门及有关专家更是直斥其明显违法。 南京天安保险公司业务部一位女士在前日下午接受记者电话询问已表明确有此事。据 昨天正在新街口繁华路段出警的一位交警对记者说,他们已经注意到了晨报关于酒后驾车肇事可由保险买单的报道,“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猛于虎,而这似乎又有些为虎作伥的味道!”他不愿就此事进行其他评论。不过另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交警支队的某负责人透露,这个所谓的“创新险种”直接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他对记者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大的修改其中就包括“对酒后驾车违章的处罚更加严厉,与现行规定相比,酒后驾车违章和醉酒驾车违章的最高罚款额分别提高了10倍和25倍!” 通过媒体得知此事的国内知名的保险问题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酒后驾车险“荒唐至极”。郝教授有两点看法,一是保险产品首先不能违法,而我国的交通法规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此保险产品承保酒后驾车后的肇事损失,这本身就是属于违法,因为保险产品所要保障的是一种意外和过失行为,而不承保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二就是在目前我国老百姓对保险认识不够的情况下,这一行为不仅会对保险行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且可能会助长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气。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认为,目前国内保险业竞争特别激烈,一些企业通过创新开发出新产品以抢占市场取得先机无可厚非,但不能违反法律,再者要考虑一定的社会效益,否则只能是得不偿失。(实习记者 侯剑 记者 杨真福)(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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