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趟执法收不回被扣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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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09 潇湘晨报 | ||
“这个案子本来很简单,两院都判了我胜诉,但时间已过去7个多月了,执行却迟迟不能到位,我手中的判决书现在成了一纸空文。”昨日下午,站在株洲县人民法院大门前,周平一脸茫然。 两次判决均胜诉 昨日下午,周平拿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说,1986年10月,他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工作,1992年下半年,支行在县政府北海办事处(又名北海市凌海贸易公司)参股,他被委派到办事处任会计。1993年3月,凌海公司成立株洲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周平被任命为总经理。 1993年10月至1994年4月,北海分公司先后向县支行贷款共80万元,因未按时还款,支行将他1994年8月至1996年11月的工资扣除。随后,周平要求回单位上班,并不服株洲县支行扣发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有结果。周平说,从1994年开始到现在,支行拖欠了他6万余元工资和有关损失。为此,他将株洲县支行告上法庭。此案经株洲县人民法院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他都胜诉。株洲市中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株中民一终字第430号终审判决书,由农行株洲县支行补发和赔偿其68635元。但株洲县人民法院先后到该行执行了7次都没有到位。 应得工资被冻结 就在周平往返于支行与法院之间时,今年3月12日,周平收到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的荷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周平说,2001年7月20日,苏某将价值10余万元的桂花大楼主楼402号房转让给他。由于这栋房子是苏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贷款购买的,因而由他履行还贷义务。由于开发商至今没有为他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他没有履行偿还贷款。今年3月11日,东区支行将他告上法庭。次日,荷塘区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决如下:冻结被告周平依据(2002)株中民一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应付工资及诉讼费79135元。今年5月12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平偿还原告按揭贷款本金10万余元。 周平说,114号裁定书与430号民事判决书是两码事,但他愿意履行裁定,以工资抵扣房款,而株洲县支行却不愿意开具收据。对此,株洲县支行的段志方说:“我们是按法律程序办的,不存在法院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只是要先执行荷塘区法院下达的裁定书而已。”“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比裁定书先下达3个月之久,为什么不先执行,而后下达的裁定书却要先执行呢?”对于记者提出疑问,段避而不谈。 7次执行收不回被扣工资 自去年12月30日起,株洲县人民法院先后7次到株洲县支行执行,为什么至今还未执行到位呢?据该院副院长张高峰说:“银行属于金融行业,情况比较特殊,法院判决后,有15天的自动履行期限。如没有执行能力则归上级主管银行执行。第430号终审判决至今无法执行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株洲县支行应付给周平的工资已被荷塘区法院冻结。现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法院还有可能取消执行第430号判决。”特派记者 邓九义 张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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