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自杀 师傅要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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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43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14岁的学徒苏某自杀身亡,责任在谁?谁负责赔偿?”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原告苏某之父承担10%责任,三名被告承担90%责任。苏某(男)经其父委托,于2001年5月13日跟随苏甲到瑞安当裁缝学徒,当时苏某年仅13岁。同年7月,苏某到郭某裁缝店里当学徒。8月15日后,经苏甲同意,苏某到云南叶某的裁缝加工店里当学徒,郭某也到叶某处做工。2002年2月,郭某离开了叶某的加工店,而苏某仍然留在叶某的加工店。同年8月14日,苏某自杀身亡。 法院认为,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苏甲未经苏某父亲的同意,擅自将苏某交给郭某为学徒,后两人又将苏某交给叶某为学徒,苏某的死亡是由于这三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监护人但没有尽到监护管理之责任而造成的。同时,苏某之父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将未成年的儿子交给他人当学徒,对苏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由于其中一被告已支付2万元,判处另两名被告向原告赔偿4.6万元。 陈乃界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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