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10年告赢亲生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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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9:28 华商晨报 | ||||
晨报朝阳讯(驻地记者 李甜香 通讯员 李至鑫)“我和儿子打了10年官司,要不是检察官帮助,我都没法活了。”这是昨日,78岁的张林老人在家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番无限感慨的话。 为房产父子闹纠纷 家住凌源市城关镇的张林系市房产客理处离休干部。1982年张所在单位分给其一建筑面积为44.6㎡的楼房居住。 1984年,张妻病逝,1986年3月张与李秀再婚。1987年张林之子张云参加工作,1990年房改时,张云以张林的名义购得此房,市政府颁发了房产执照,共有人为张林和李秀。 1991年2月张云与关兰结婚,并与父商量暂住其楼房,半年后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后搬出,但半年后张云夫妇没有搬走。1991年9月2日,李秀与张云之妻关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关兰的家人参与打架,砸坏了张林家具,抢走一些物品,还对老人进行殴打,致使李秀第五趾骨骨折,给两位老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张林气愤之下向凌源市人民法院状告自己的亲生儿子。法院接到状告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产生纠纷,但被告结婚后就一直与原告居住生活在一起,原告要求被告腾迁另居,被告又无房居住,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依据有关民事政策,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为老人维权 十年来老人并未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在上访告状,2000年5月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张的申诉,认为法院如此判决显失公平,侵害了张林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同时,检察机关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张云居住使用的房屋是张林及其妻李秀共同所有,有朝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凭。此房房改后,购房资金是张林夫妇交纳的。 2000年8月7日,凌源市检察院向朝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8月21日朝阳市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0年12月10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凌源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凌源市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了判决,维持了该院1991年作出的判决。 为维护公平与正义,2001年4月12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开组织召开了张林申诉案听证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在要求法院细查工作的同时,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2年4月25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凌源市法院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2003年2月7日再审认为,张林居住的楼房系单位分的,所花房款由张林交付,房照所有权人也是张林。故应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应属张林,张林现已78岁高龄,该房屋面积窄小,一厨一厕,又非常不便,已不适应共同居住。但根据张云家庭实际情况,迁出居住会造成暂时经济困难,张林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故依法改判:判令张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从现居住的楼房中迁出,张林于张云搬迁之日资助其人民币2000元。 经过检察机关两次抗诉终使一起持续十年多的官司,画上了句号。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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