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路牌引发仨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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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9:28 华商晨报 | ||||
新型路名标志牌是沈阳市政府为美化街路设立的,也确实成为了沈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过,因为这新型路牌,还引起了三场官司。 官司一 广告公司状告行政执法局 2001年2月8日,辽宁国际友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友好公司)与沈阳市地名办公室(现更名为沈阳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签订合同,约定友好公司使用路牌标志并附带广告,期限15年,地段为青年大街、崇山路等主要街路,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可是,从2002年11月18日晚开始,执法局人员将我们公司设立的318块路牌破坏性清除。”友好公司黎祖德经理这样告诉记者。为此,友好公司在今年1月份将执法局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赔偿110余万元。 法院开庭时,执法局认为:拆除街路牌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路牌是由民工拆除的,执法局赴现场只是对拆除行为有可能给市政设施、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不良影响进行监督。 今年5月28日,和平区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执法局实施了拆路牌行为”为由,一审驳回了友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就等着二审开庭了。”8月10日,友好公司的代理律师梁军告诉记者。 官司二 广告公司起诉民政局 除了继续和执法局打官司外,友好公司还将在8月11日向法院递交诉状,准备将地名办现在的主管部门———沈阳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因为地名办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委托执法局将318块路牌拆除,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在2002年末根据与地名办的合同,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地名办赔偿我们经济损失111万余元,继续履行和地名办的合同。”黎经理细说状告民政局的原委。 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在今年3月13日作出裁决:友好公司和地名办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地名办赔偿友好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11万余元。地名办不服此裁决,向沈阳市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 沈阳市中院在今年5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地名办不具备仲裁当事人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程序违法,撤销了该仲裁。 官司三 专利申请人状告“新传媒” 和新型路牌有关的第三场官司是新型路牌外观专利所有者冯胜武与何泽映状告目前取得在辽宁省内设立路牌权的辽宁新传媒友好公司(简称新传媒)及路牌所有权人———沈阳市民政局。这是省内首例新型路牌外观设计侵权案。 冯胜武告诉记者:“我是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工程监理站工程师。从2001年年底开始,新传媒委托我们单位加工安装新型路牌。我单位一共为新传媒加工安装了700余块路牌,有部分路牌安装在沈阳市主要街路。” “2002年6月份,我和单位站长何泽映一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街道域名标示牌(二)’外观设计的专利,并于今年1月8日取得专利证书。后来我们发现新传媒委托别人加工制作的路牌和我们设计的一模一样,在沈阳市和平大街等处安装了近200块,便怀疑他们是在利用我和何泽映已经取得专利的图纸进行加工,因为在此前,我按照新传媒的要求把整套路牌图纸交给了新传媒……”冯胜武向记者出示了“曾经在新传媒任总经理”的张先生出具的证明材料。 冯胜武二人于是在今年7月10日向沈阳市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新传媒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已建的侵权标示牌。“法院通知我们9月1日开庭。”冯胜武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先后致电沈阳市民政局及新传媒,想知道他们对此事的看法,但均未能取得联系。本报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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