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有钱账上无钱”赖账人哪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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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0:5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 吴阿娟通讯员刘军刘虹)今天一早,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驱车赶往一被执行单位登门“要”账本。法院“要”账本,这是二中院实施首创的“审计执行法”的第一步。据悉,被执行人的账本随后将由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以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审计执行法”主要针对的是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或隐匿手中财产而人为制造出“账上无钱”的情况以借机长期欠债不还的欠账人。 今天法院的执行对象是两家企业:唐山市石油焦化厂和河北省芦台农场。2002年10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唐山市石油焦化厂偿还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94万元及利息32万余元等,河北省芦台农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上诉期满后,虽然判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欠款却依然迟迟没有还上。2002年12月,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在受理案件后7个月的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单位均以企业困难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但是,据了解,被执行单位一直在进行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所以其到底有没有还款能力,法院不得而知。为核实唐山市石油焦化厂的生产和资产情况,法院另辟执行蹊径,决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今年7月15日,二中院发出通知,要求唐山市石油焦化厂10日内将总账、明细账、资金往来明细等等8项财务账册交付法院。然而,通知发出后,债务人拒绝交付账本,欠款却只再还了12万元,其余欠款仍不履行。今天上午,二中院带着法院的一纸“搜查令”前往被执行单位,以调取财务账簿,再交由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进展不顺利,法院今天拟对唐山市石油焦化厂的办公处所和财务部门进行搜查,必要时将强制开启门锁。 据二中院执行庭庭长柏连贵介绍,在执行案件中出现了不少债务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在查封债务人账户时常常会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没有任何钱款。但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分析,债务人应该或者有可能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这就说明其中定有“隐情”。据了解,被执行人多采取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是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将公司财产分解到个人手中。为应对这一情况,并以法律约束那些“手中有钱”却“账上无钱”借机赖账的欠款人,法院决定借助审计手段开展执行工作。让审计事务所等专业部门参与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助于查找执行线索,并会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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