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需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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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1:34 长沙晚报 | ||
编辑同志: 一个朋友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伤口流血不止,后被路人送到医院急诊室,因无亲朋出面挂号、缴费,当班医务人员担心病人逃费,竟听任伤者大量流血,不作任何紧急处理。30分钟后,家属赶到,但伤者因流血过多死亡。请问,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附记: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上述医务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并非“过失”的不作为,而是一种“故意”的不作为,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此,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人(即医疗机构)来承担。综上所述,该事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死者遗属可依法主张权利,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另外,当事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国家机关追究当值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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