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公司要向香港律师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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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2: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跟踪报道 本报讯本报于8月7日以《》为题作了香港律师来厦追讨服务费遭遇诉讼程序问题的报道后,厦门华洋公司致电本报,认为该事件中的香港律师行涉嫌虚做上市材料,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两年前,拟在香港上市的“杰威国际”在上市前两天被紧急叫停,制造了轰动香港的“杰威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有材料涉及以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名义为“杰威国际”上市做铺垫的问题。但厦门华洋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其实是香港相关律师行为“杰威国际”上市而做的虚假材料,他们认为香港某律师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向他们讨个说法。 华洋公司认为,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来,他们植根于厦门,服务于厦门,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因此,厦门华洋公司从未要求过在香港上市。香港律师行等中介组织为了自身目的,未经厦门华洋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擅自将厦门华洋公司列为所谓的“杰威国际”主要经营者或者所谓的旗下公司,进而为“杰威国际”上市制作虚假上市材料。 实际上,“杰威国际”正是香港某律师行等中介组织利用虚做材料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与厦门华洋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关系,不是厦门华洋的子公司,而厦门华洋也不是“杰威国际”的主要经营实体或者所谓的旗下公司。华洋公司认为,香港某律师行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不仅对华洋公司的名誉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而且还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和香港的证券体制,在香港造成了重大影响。 他们还认为,香港某律师行向厦门华洋公司讨要巨额的律师费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子虚乌有。厦门华洋公司与香港某律师行等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约,不存在合同上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杰威事件”是由相关律师行等中介组织与个别人员串通策划并炮制完成的。本次事件中拟上市的主体是“杰威国际”,“杰威国际”又是相关律师行等中介组织利用虚做材料在百慕大注册的。 针对厦门中院正在审查厦门华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华洋公司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香港某律师行为何花比在香港法院打官司更高的成本,跑到厦门来打官司,不是考虑执行的问题,而是为了规避香港的司法管辖,避开港人视线。虽然香港与内地未最终签订司法合作协议,但两地的判决也可个案相互执行,在实践中,双方协助执行的案件已经存在。如果厦门中院最终确定行使管辖权,厦门华洋有可能提出反诉,要求郭叶律师行等承担因虚做材料之侵权行为给他们带来的各项损失,因此,也不排除厦门华洋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 厦门华洋之所以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向厦门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除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外,他们还认为,该案如果由厦门中院管辖将有六大不方便:调查取证不方便、查证适用香港法律的不方便、以及该案可能涉嫌触犯香港刑律、该案为香港民众关注且在香港有重大影响、出现一事两诉、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等方面问题所造成的不方便。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林小红 邹慧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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