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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尸入屋逼人给钱 退钱还要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5: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曾在广东省大埔县轰动一时的高陂镇抬尸入屋事件近日已有结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抬尸入屋胁迫款”应当返还给被胁迫人杨某,抬尸入屋者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前年9月9日,杨某的侄子阿略驾驶杨某的教练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大埔县高陂敬老院地段时,一辆无牌摩托车越线迎面撞上来,摩托车司机罗某受重伤,被送往高陂医院进行抢救。杨某按交警部门的要求先行垫付抢救费7000元,罗某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共用去16320元。次日,罗某家属以杨某不积极筹款抢救为名将罗某尸体抬至杨某家中,杨某
被迫再拿出万余元。

  事后,经大埔县交警大队、梅州市交警支队责任认定,死者罗某严重违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杨某向大埔县人民法院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罗某家属返还31320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罗某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垫付及被胁迫交出的款项都应该获得返还。抬尸入屋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一种侵权行为,鉴于罗某家属因罗某死亡心情悲痛,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宜过高,故法院作出判决,16320元抢救费应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给杨某,15000元胁迫款应当由胁迫人返还给杨某,抬尸入屋行为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钟哲平 温建伟)(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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