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精神病少女住院自缢 医院一审被判赔偿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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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6:35 新华网 | ||
一名16岁的精神病女患者在住院期间上吊自杀,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负主要过错责任,需赔偿死者家属103183.47元。原、被告均要上诉。 少女自缢在医院厕所内 死者名叫陈玉华,1985年5月生,家住惠来县周田镇杭美村。2001年底,正读初三的陈 2002年1月19日上午7时左右,陈玉华的家人突然接到院方的电话,称陈玉华于18日晚上11点多在医院厕所上吊自杀,医院现正在尽力抢救。当天下午,其兄陈良钦赶到该住院部时,陈玉华已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61万元 2002年6月29日,死者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陈家在诉状中指出,陈玉华入院后,该院众医务人员将患者绑住并推倒在地,其中一人用膝盖对着她的小腹跪顶下去,致患者当场小便失禁,侵害其身体权和人格尊严;对患者采取封闭式管理,未如实告知患者诊断和药物治疗情况及医疗风险,不准患者与家人互通电话和家属陪护,致患者极度精神痛苦;入院不到一周的时间便承认患者病情好转,但一直以观察为由拒绝原告五次让患者出院的请求,侵害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和原告的知情权、监护权、通信自由权。 陈玉华家属就此提出赔偿各种费用共61万元。 医院:精神病人自杀意外难免 院方则认为:陈玉华自缢事件的发生难以防范,当时她进入厕所后脱下自身的衣物用于自缢,并非医院用物或未被严格管理的危险物品,而陈玉华进厕所有其隐私权的尊严,值班护士不可能寸步不离。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是所有精神病院都在努力防范的意外事件,然而就算是发达国家设备一流的最先进精神病医院,这种意外也仍难以避免。 一审判医院负主要过错责任 应死者家属的要求,法院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委员会、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玉华入院前后的表现符合分裂样精神病的临床特征。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基本符合精神科的诊疗常规。被鉴定人的自杀与精神病的影响有关。” 法院认为,陈玉华因患精神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即建立了医患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未能充分注意到患者病情的变化,看管护理方面存在过失,对陈玉华的自缢死亡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十万多元。(记者王漫琪《汕头都市报》记者 刘拥光)(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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