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宋一丁记者曾光)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原院长傅应明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傅应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时任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院长的傅应明从财务基建账上提走50万元现金,然后吩咐财务人员出了一份“预付工程款50万元”的说明交办公室主任和傅应 明签字后留存。同年11月25日,因基建资金紧张,傅应明从该院小金库划款50万元归还到院财务基建账上。2001年12月20日,傅应明在办公室将50万元现金交给驾驶员邹某,由邹同财务人员将此款还到小金库账户,之后,邹某按傅的吩咐从财务人员处将傅签字的“预付工程款”说明索回交傅销毁。1999年9月至2001年9月,在办理3起企业申请执行借款案和一起企业破产案中,傅应明授意案件承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制作内容不同的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伪造收条、做假账等手段,共截留土地变现款、职工安置费及其他案款共计153万余元转入市中区法院财务账,并隐匿执行标的物109平方米的住房1套、价值30万元的林肯牌轿车1辆,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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