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女婴打赢“早产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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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0:50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日前,家住海城西柳镇西柳村、刚刚咿呀学语的1岁女婴小丽,接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送达的终审判决书。作为我省历史上年龄最小的民事诉讼原告,胜诉方小丽获得了2295.6元赔偿,以弥补她在母腹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其母马惠在怀孕近8个月时因为拉架被打,导致早产,早产的小丽出生后,先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住院8天。另外,和女儿一同把打人者告上法庭的马惠也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42.35元的赔偿。 昨日,记者从该起“早产官司”的原告律师处获悉了事件的整个经过。 拉架 孕妇马惠被打 2002年6月20日,27岁的马惠正跟父亲马老汉一起在西柳服装市场看摊,马老汉因为邻摊业主大刚摆放的纸箱挡了自己的路,与大刚发生了争执。马老汉和大刚都是南方人,来海城西柳服装市场做袜子生意多年,“远亲不如近邻”,本来两家相处不错,可这个小矛盾却引得两人话不投机,动起手来。已经怀孕近8个月的马惠见状,赶忙挺着大肚子过来拉架。正在气头上的大刚及其妻子一把将马惠推到了一边。倔强的马惠见父亲受了委屈,又冲了上去拉架,结果,被气急的大刚一脚踢倒在地。马惠感到一阵腹痛,被周围业主送到海城市中心医院。 早产 女婴小丽患病 6月20日当日,马惠经医院诊断为:孕产妊娠34周,头位、先兆早产,收入住院。经过10天的等待,7月1日凌晨2时20分,马惠在医院自然分娩一女婴,取名小丽。记者从海城市中心医院的患者资料库查到马惠分娩前后的原始记录———马惠在入院后自述:自己于当天受外力打击,感到腹部疼痛入院诊治。她分娩后,新生儿各项评分均为10分(满分)。 事情到此看似结束了,可意外却发生在了刚出生的孩子身上。据病志记载:小丽在出生后出现了4次呼吸暂停现象,因此转入儿科治疗,在海城市中心医院住院4天,被诊断为“早产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后,小丽又被转到鞍山市妇儿医院,住院4天,被诊断为“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 孩子刚刚来到世上就遭了这么大的罪,马惠心疼得几天吃不下饭。她认为,孩子住院与早产有关,如果自己不被打,小丽就不会生病。在咨询了律师后,马惠以自己和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小丽的名义将打人的大刚告上法庭。 一审 驳回诉讼请求 马惠和不到一岁女儿的起诉案件,受到海城法院的关注。双方律师积极取证后,2002年11月,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马惠母女诉称:如果不是被告大刚无理将货箱摆到了过道上,影响原告的经营,双方就不会发生矛盾,而且被告不顾原告马惠怀孕在身,踢打马惠,造成胎儿非正常早产,胎儿出生后也因病住院。故要求大刚赔偿马惠母女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7091.6元,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被告大刚不同意赔偿,辩称:自己与原告马惠的父亲纷争时,马惠并不在场,自己与马老汉停止厮打后马惠才到现场,自己没有对马惠实施伤害。原告早产病志记载中没有诊断属于何种原因,更没有明确是外伤早产。其胎儿分娩后的疾病与外界损伤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系正常分娩,所述外伤导致早产没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 海城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因摊床摆货纠纷事实存在,原告马惠确实因拉架被被告大刚踢了一脚,并于当日因腹部疼痛住进海城市中心医院。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引起原告住院,确系事实。但海城市中心医院没有原告马惠先兆早产系外伤所致的记载,只称是早产,并且马惠产后和新生儿出生的健康情况均正常,一切指标良好,原告方提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小丽后来的病症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马惠母女要求被告赔偿其接生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马惠母女胜诉 听了宣判,马惠不服,于2002年12月提起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03年2月26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双方就上诉人马惠早产是否由外伤所致、女婴小丽出生后生病入院是否由早产所致,展开了调查和辩论。 关于自己的早产原因,马惠出示了自己在海城市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志、B超等证据。CT显示婴儿发育不正常,自己的预产期应是8月20日,而女儿小丽的出生日期提前了近2个月。马惠认为,自己的早产与被打有直接关系。 被上诉人大刚对此反驳说,这些都是上诉人在医院的自述。上诉人完全符合正常生育时间并符合正常的生育情况。 在第二焦点“女婴小丽出生后生病入院是否由早产所致”的法庭辩论中,马惠出示了小丽在海城市中心医院的病志,证明婴儿因缺氧性脑病住院,后转到鞍山市妇儿医院,诊断为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而大刚则反驳说:这些不能证明小丽得病是由早产引起。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上诉代理人认为,首先,关于上诉人遭到被上诉人踢打的事实,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已无可辩驳;其次,关于上诉人先兆早产与被上诉人对其不法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论证,医院门诊病志和新生儿住院的历史记载,也可证实新生儿早产及生病都是由于上诉人遭到外伤后所致。 被上诉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分娩早产并非外伤所致,而且上诉人在此之前曾有过两次自行流产,此次早产是自身原因所致。同时,上诉人马惠在医院检查时并没有记载早产是由于外伤所致。新生儿各项评分均为10分,小丽的病也并非早产所致。 图:就在这个庄严的大门里,辽宁省年龄最小的原告胜诉。 记者 董蕾 摄 (海城分社记者 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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