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服刑犯人递交结婚申请事件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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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王晓芹与戴宇在狱所提出结婚申请 近日,四川双流女子王晓芹化名郑重地向新都区司法局、大邑新源监狱递上了特殊的结婚申请。她要结婚的对象,是因盗窃罪仍在监狱服刑的新都籍男子戴宇(化名)。 今年24岁的王晓芹与戴宇的女儿今年已满6岁。由于未满法定婚龄,一直到他入狱都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至今也没有上户口。王在申请书中说:“我希望能够和他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做一对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让我们的女儿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一个 ●重点点击 法治与人道的谐音 犯罪分子虽然可恶,但人们仍难免会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帮他们一把的愿望。“怒其不争”却也“哀其不幸”,人们的这种善良心愿正反映了人类的文明。 既然法律并不限制服刑犯人结婚,那么,服刑归服刑,结婚归结婚,二者并不决然冲突。只要人在监狱内,即便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不干扰罪犯接受刑事惩罚。而且,这样一种“特准”可能更会于服刑犯人的改造有益。 对特殊情况下的结婚申请予以批准更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只要是人,哪怕是在服刑中,都是人道主义关怀的对象,只要这种关怀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社会稳定需要法的震慑,人道主义可以提升社会文明度。法治与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双腿,任何一条腿萎缩都意味着社会肢体不够健全。我们看到,有关部门正朝着实现一个更人道社会的目标在努力。王志 ●正方观点 法律并未限制服刑犯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结婚:一、达到法定婚龄;二、无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之疾病;三、非直系血清或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四、无重婚事由。可见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服刑人员不得结婚之规定。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只是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也无不得结婚之规定。由此可见,服刑人员不得结婚在我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张方 以改造人为宗旨 我非常赞成允许犯人结婚。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允许罪犯结婚,他们认为,亲情是家庭的灵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些既没有亲情又没有财产的人,最有可能危害社会。允许罪犯结婚对罪犯改造、监狱管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有利。监狱法规定:“以改造人为宗旨”,美国联邦监管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为罪犯结婚提供服务的规定》更是把具体工作与监狱的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监狱要为罪犯提供适当机会,使他们回归社会以后不再犯罪,在囚禁期间就要做好准备”。孙九 ●反方观点 服刑首先是限制人身自由 请不要用无知来强奸我们的法律!如果在监狱内可以结婚的话,那还可以要求在监狱内找小姐!可以出国去幽会,可以开公司——因为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如果在监狱内能结婚,能上网,能看电影,能打牌的话还能称之为监狱吗? 法律无明文规定什么叫服刑?当然首先是限制人身自由!监狱都不许出,怎么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人文关怀,越过了强制规则的底线,那就是矫情!赵余 有太多问题需要考虑 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结婚。问题是怎么结婚。你可以结婚,但是不允许出监狱,结婚没有婚假当然更谈不上性生活了;还有,允许犯人结婚,是否允许举行婚礼、拍婚纱照?是否允许犯人按照意愿打扮?女犯人是否允许在监狱里怀孕、生小孩?这些怎么操作?有人在欢呼时,其实还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说,结婚的犯人是否有同居权、生育权?若有同居权,女犯人怀孕是否又会引出一系列其他问题?想想就头疼,按照我们现在一些人的办事能力、水平,谁有本事摆平?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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