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一年多业主没拿到房产证 开发商违约判赔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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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1:1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钟华)经过几个月的诉讼,中间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昨天上午,认为开发商违约并索赔46093元的陈老汉听到了一审宣判:开发商按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6.3元。原告代理人表示肯定要上诉。 在本案中,原告方和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公司争论的焦点是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的问题,其次是广告承诺的履行问题。 原告称,购房一年多部分小区业主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严重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商品房法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要求开发商以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金额给予赔偿。被告称房产证没办下来责任不在己方,对违约责任金额问题,被告申辩,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而不是每日万分之三。 关于广告承诺履行的问题,原告指出,他于2002年3月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321030元。售楼小姐和楼盘的各种广告都宣称,楼盘是落地推拉门,并在业主入住后免费安装电话一部。被告申辩称,正式购房合同中,并无条款涉及落地推拉门等问题,购房者在经过两个月看房后才签约,有充分的时间对这些内容进行确定。合同签订时,购房方没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合同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初陈老汉买的是现房,买房时他曾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其对房屋具备切实和较充分的判断、认可。陈老汉所说的免费安装“推拉门和电话”的内容,是期房广告刊载的,虽在本案中视为要约邀请,但陈老汉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约时其对推拉门及电话有过明确的要求,也未举证证明推拉门和电话会对双方签订合同产生影响;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对推拉门及电话没有约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为,被告付给原告(陈志)逾期办证违约金96.3元,并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应作为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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