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行政立法5大问题 法规审查当立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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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3:4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杨亮庆 8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媒体披露,去年我国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已全部实现报送备案,共计2026件。今年制定并已报送国务院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现达414件。 2002年是我国实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第一年,该条例规定,法规规章在公布30 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重点审查了全部报备件中的25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以下五类问题: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表现为扩大或者缩小上位法规定的管理事项范围、增加或者减少上位法规定的种类、提高或者降低上位法规定的幅度;二是在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中,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三是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四是超越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和内容;五是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章教授告诉记者,法律法规备案是一项立法机构向权力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法规文件副本的备份制度。这里的立法机构作广义的解释,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此次指出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五大问题,实质上是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已经超越了对法规简单的“备案”。章剑生教授说:“从严格意义上说,‘备案’不承担审查的功能。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立法及监督体制不完善,通过备案对行政立法的违法违规问题顺带进行审查,也属于国务院法制部门正确履行职权。” “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般性的法律审查还是有法可依的。如: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由上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审查,政府规章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各种规章、文件还可以在案件诉讼中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司法审查。” “因此,要避免行政立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违法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起这些负有法规审查职责的机关的作用,而不是最后汇总到国务院法制办的时候才发现问题。”章教授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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