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虽已转租 损失仍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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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6:58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8月12日讯 (通讯员 李明君 薛冰 记者 刘春雷)孙某将自己租赁陈某房屋中的一间转租给黄某使用,在租赁期间由于黄某做饭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损失2000余元,为寻求赔偿,陈某将孙某和黄某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只判决孙某予以赔偿。2001年5月,经人介绍陈某将一处临街房中的两间出租给准备开服装店的孙某,两人订立了合同。因资金所限,孙某只占用了一间,恰遇孙某的朋友黄某也想租赁一间房屋,经陈某同意,另一间房屋便转租给黄某。2003年1月,黄某做饭不慎引起火灾,后经评估,火灾造成房屋损失达2000余 法庭经审理认为,孙某经陈某同意将房屋可以租赁给黄某,但是陈某与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黄某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应由承租人即孙某进行赔偿,遂判决孙某赔偿陈某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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