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营业时间不再受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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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7:34 扬子晚报 | ||
江苏将正式立法取消公安机关对所有公共场所的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查制度,取消公安机关对超时经营进行审批的规定,不再对营业时间和开办公共场所的种类、经营项目进行限制,所有公共场所该放开的充分放开。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厅长黄明介绍,国务院及公安部先后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所有公共场所的前置审批,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繁荣发展。”在具体内容上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所有公共场所的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查制度,极大方便了公共场所的开办;取消了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部分营业性公共场所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营场地、治安责任人发生变更,以及娱乐、服务场所雇用从业人员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黄明说,作出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方式的转变,即由前置审批转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不影响场所的开办,又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在掌握辖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后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记者 刘颖)(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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