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得了精神病公司开出退工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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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9:12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 韩某病休在家,他所在的公司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日前,闸北法院撤消了公司的退工决定,因为韩某得的病是精神分裂症。 2000年12月2日,韩某在家中不幸从五楼摔下,造成肢体残疾。此后,韩某就一直病休在家。2002年5月7日,公司书面通知他,因其医疗期已满,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韩某到公司办理退工手续。5月28日,韩某突然精神异常,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不过, 2002年8月,韩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消公司的退工决定,但未获支持。韩某不服,起诉至闸北法院。审理中,经韩某申请,法院对他的病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公司和他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故撤消了公司的退工决定,并判决韩某退还公司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偿金31836元。法院同时认为,韩某患病后,其家属未向公司行使告知权,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韩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方也负有责任,故法院判决韩某承担本案的鉴定费15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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