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队长”牛不过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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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9:51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我市某机关车队副队长王某在乘坐出租车时,强行夺车驾驶,造成出租车司机轻伤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有果。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28日下午,王某与其朋友薛某,乘坐被害人郑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至市区黎明立交桥旁的国贸大酒店。因郑不愿逆向行驶而将车停靠在均瑶宾馆附近,双 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1.4万元。在该案审理期间,王某再次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18.6万元,双方并就此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充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汪麟康 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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