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导致合同未履行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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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0:50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张战华)本市首起因非典流行而引起的原告赖思宇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业主禄德桂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报曾经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今天上午9时一审宣判:原、被告所签“婚庆服务合同”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元;原告其他要求均予驳回;诉讼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2002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在原告2003年5月18日举行婚礼时,由被告经营的天津市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提供加长林肯一辆、奥迪A6五辆、数码录像、主持人等服务。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订金1000元。自4月下旬起,我市发生非典疫情。4月28日,原告与服务社电话联系通知服务社婚礼有变化,被告知可到服务社办理手续。5月5日,原告到服务社后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拒绝。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5月18日原告与妻子已在家中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后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订金10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曲疫情作为突发性异常事件,给人们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带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而形成的损失也不应由原、被告任何一方单位单独承担。同时,该服务合同虽未完全履行,但已处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已部分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并依合同取得应获赠的物品。而被告也在合同签订后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鉴于原告已在自己家中举办了简单的婚礼,故原、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该合同应予解除。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照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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