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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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5:06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 伏桂明 实习生 高爱迪 ) 8月12日,辽宁省检察院向社会通报:经过3个月的专项清理,全省司法机关已纠正超期羁押222人。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它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下面是超期羁押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张某、宋某和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2日,他们被大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1年10月31日,此案被移送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12月15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捕。2002年6月12日,此案作为疑难案件被报到大连市委政法委。经当地政法委与人大协调,3名犯罪嫌疑人于今年7月17日被正式起诉。此时,他们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 案例二:2003年4月28日,黑山县人刘某被黑山县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黑山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依照法律规定,从刘某被拘留到被批捕之间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羁押的期限。 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比较复杂。对办案机关来说,把有犯罪嫌疑的人关在看守所里,自然是最保险又方便的做法。在里面可以没完没了地审,在外边可以从从容容地查。即使被检察机关发回,还可以继续“补充侦查”,直到“水落石出”。虽然是从“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角度出发,但它忽略和践踏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笼统和简单化,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一个原因。比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到起诉要求怎么办?法院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后能不能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收案?对此,公、检、法莫衷一是,往往在相互扯皮中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此外,程序法的执行问题、复杂的执法环境等因素,也是导致超期羁押出现的原因。 对超期羁押问题,辽宁省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自查自纠。据介绍,从今年年初至8月8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机关办案阶段超期羁押15人;公安、法院办案阶段纠正超期羁押207人。 辽宁省委政法委要求,全省司法机关到今年9月15日,要基本做到无超期羁押。但专家认为,超期羁押的预防和纠正应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可能通过几次专项清理就彻底解决,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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