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财产打欠条事后反悔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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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5:58 北京晚报 | ||
夫妻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一方以实际没这么多财产为由要求判决调解协议无效,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郑某和商某于2001年8月16日在余姚市一法律服务所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商某取得房屋、轿车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郑某进行补偿,一共需要支付20万元。在 在庭审过程中,商某辩称,和郑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第3条,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无效的,因为当时实际没有这么多共同财产,且2002年8月20日没有向原告借款,故协议和欠条均应该无效。 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最终认定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商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商某按约定支付前妻16万元。韩哲 包律师点评:婚姻双方通过签订协议自愿离婚是婚姻法所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履行。本案中,商某对于剩余的16万元向郑某出具了欠条,属于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协议处理,现在提出协议无效且没有借款,那么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商某由于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败诉。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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