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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处理医院陈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5:58 北京晚报

  1.尸体的安葬权和相关的身份权利是不是专属于遗属?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与其说安葬是一种权利,我看更主要是一种义务,一种近亲属之间与赡养相关联或者说是相延续的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安葬死者只愿接收遗产,显然
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因此我认为如何处理尸体,应当比照遗产来进行。之所以说比照,主要因为它不能放弃。所以安葬权不专属于死者家属。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

  我认为这是死者家属专门享有的权利。其近亲属可以在不违背死者遗嘱的前提下行使比如安葬、对骨灰的保护和祭祀等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因基于血缘或姻亲关系而产生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其他人不能代为行使。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尸体相关的身份权利并不能当然被继承,而尸体的安葬权一般来讲是专属于继承权的,这个是属于继承人专有的权利,其他人不能侵犯。但是从出现的问题来看,尸体的存放确实给很多的单位带来了大大的不便,为什么不在一定的期限后采取提存等方式给予解决或者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固定证据后给予销毁呢?以提存的方式或者固定证据后销毁的方式和继承权并不冲突,这正如提存和债权的行使不冲突一样。

  周启权(中法网网友高邮市人民法院)

  身份权虽然表述为权利,但实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我们在承认对尸体的安葬是死者亲属的身份权的同时,必须承认这也是死者亲属的义务。在死者身份明了的情况下,尸体的安葬权和相关的身份权应当专属于死者的亲属,同时,死者的亲属也应当及时、妥善地安葬尸体。对于借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安葬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制裁。

  2.医院是否有权利自行处理逾期存放的陈尸?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医院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机构,首先他是法定的社会疾病救助机构,带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但是同时他们提供的服务也是收费的,他们也有弥补运营成本的压力,又不是纯粹的福利机构,对于有些协助或者是救助,他们又不能不管,但是如果所有的费用让他们来承担,确实承担不了,因此建议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医疗基金来应对此类医院不能负担的情况。

  周启权(中法网网友高邮市人民法院)

  从维护医疗秩序出发,对于陈尸医院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死者亲属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逾期不安葬则强制安葬等。死者亲属基于与死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毫无疑问,应依法享有尸体的安葬权和相关的身份权。在正常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无权代为行使该项权利。但当死者身份不明或者虽身份明确但死者亲属放弃、拒绝行使该项权利时,则发生权利的转移,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或是人民法院的裁决直接对遗体予以处理。

  李飒(中法网网友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

  对于此类陈尸,多是因为存在民事纠纷,尸体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后,如亲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工伤,得不到公正处理等,以事件未得到圆满解决等为理由,拒不处理尸体和交纳保管费用,甚至以此威胁有关各方。对于这种以不作为方式任由损失扩大又无益于解决问题的行为,保管尸体的医院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催告,如再不予处理,医院可提起诉讼,要求亲属处理尸体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避免医院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亲属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医院可直接处理尸体。其中医院起诉不宜拖延过久,否则造成损失的不只是委托保管的亲属一方,而是由医院拖延起诉共同造成的。

  特别要说明的是,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无名无主尸体的处理应以公安机关为主,医院是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只是出于历史原因或社会责任感和有尸体的保管条件才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无偿保管,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更没有相应的收益,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这一现象确给医院等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就是给社会造成了负担。从这一点来说,公安机关自行建立尸体保管机构更为恰当。中法网整理高赞民漫画

  背景新闻

  据《检查日报》报道,14具尸体停放在医院的太平间,占据了医院仅有的12个停尸柜,最长的已经停放了14年,运行消耗及费用高达100多万元。几年来,太原铁路中心医院为这件事苦不堪言。

  据了解,尸体主要有四类:“120”急救车送来的;在医院正常死亡后因家庭纠纷不处理的;弃婴;因工伤死亡待遇和单位闹纠纷不及时处理的。在14具尸体中,无名尸体就有7具。太原市医院副院长孙奉刚说,无名尸体的处理是一个法律盲点。因为没有公安司法部门的介入,根本就无法鉴定无名亡者是自杀还是他杀,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无权在鉴定结论得出之前,擅自处理无名尸体。

  7月23日,记者采访了太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贾广森。贾广森承?铣率氖虑樵谔冉掀毡椋壳?12家医院、2个殡仪馆共有94具尸体。但贾广森认为,对于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逾期不火化的,民政部门只有拿到县以上的公安司法部门签发的《强行火化通知书》后,才能和公安共同组织强行火化。而太原市公安局法制处裴处长说,非正常死亡有自杀、他杀、事故死亡等好几种,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哪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介入,公安不好操作。只有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才管,如果是自杀或者民事纠纷,就不在公安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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