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社会调查案判决,量刑未被酌定从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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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3:0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昨天,引人关注的北京市首例适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案件(本报7月29日曾报道) 判决正式生效。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17岁的小光(化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因为首份社会调查报告评分并不高,小光没有因此在量刑上被酌定从轻。 小光是丰台花乡一所普通职高的学生,前不久因为在网吧里抢了别人的钱和手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小光的案件审理时,刚好赶上丰台区试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开庭前,作为被告人小光的社会调查员,花乡团委书记赵文芝花了半个月的时间走访了小光所在学校和居住的村子了解情况。 记者发现,小光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份社会调查报告。法官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仅仅是法官在量刑时的参考依据。法官表示,社会调查得分并不高,对小光酌定从轻并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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