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要变“模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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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7:06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8月13日讯 (记者 雍坚 通讯员 李晓文 吴俊旭)从今年9月1日起,济南市的婚介机构将纳入民办非企业管理,无须再经工商部门注册。济南市政府日前出台《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婚介机构的管理作出新规定。 全部纳入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规定》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婚姻介绍机构开展业务的有效证件,除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注销或撤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坏;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出卖;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婚介机构抬高申办门槛 《规定》对申办婚介机构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都作出具体规定: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要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从业人员;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采用规范的婚介合同 《规定》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公开登记证书、服务方式等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悬挂全市统一的“婚姻介绍机构标志”,从业人员统一佩戴“济南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胸牌上岗;提供婚介服务时,应与征婚当事人订立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计算机档案,详细登录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文字资料档案。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其信息资料。 “征婚启事”不能乱登 《规定》要求,媒体不得为无证婚姻介绍机构发布征婚广告;广告联系方式须为提供征婚信息婚姻介绍机构的电话、人员、地址,禁止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婚姻介绍机构为媒体提供的征婚广告,应表明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不得使用描述性、无界定标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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