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险为犯罪开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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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7:55 扬子晚报 | ||
天安保险:醉酒驾车险不违法 认为其完全符合《保险法》和《民法通则》天安保险南京公司推出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中的一款附加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俗称“醉酒驾车险”)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热烈的讨论。 昨天,天安保险今年初推出此车险条款时始料不及的。天安保险南京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称,“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作为一个保险产品,其完全符合《保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解释指出,《保险法》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目的在于保障酒后驾车事故中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完全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其次,“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属于责任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中,投保人对由于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就是该保险的标的。 他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至第110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明确规定,“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上可见,投保人对由于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即保险标的,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这完全符合《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购此险的驾驶员:此险不会纵容司机酒后驾车 已经于三个月前购买了此附加险的宁先生致电晨报说,他的许多朋友对于该险表示欢迎。他说,我国法规中对酒后驾车的民事和刑事处罚都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并不会因投保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就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他认为,法律法规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严厉的处罚,恰好能保证“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不会起到纵容和鼓励酒后驾车的作用。 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条款中,设定了25万元的责任限额,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条款中也规定了较大额度的绝对免赔率,告诫客户不要以身试“法”,因为在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我们自己也会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受害者:能快速得到补偿 一位曾经被酒后驾车致残的镇江王先生看到晨报的报道后大有感触。他对记者痛说被车撞了却一直得不到补偿。“实际上不是那司机不肯赔,但也要他有呀?”就是因为肇事人进了牢而家中又拿不出全额赔偿金,于是王先生和那个司机的两个家庭多年来双双痛苦不堪。“如果保险公司能赔的话,我想,这种多个家庭多年来的痛苦也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 为此事,对我国相关保险已经颇有研究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历年来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目的是对第三者给予充分的经济保护。发生事故后,很多肇事者难以履行其对第三者的补偿义务,通过事先缴付保费、事后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解决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有关专家以王先生的遭遇为例指出,酒后驾车的行为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在许多情况下,肇事者往往因为很多原因无力对受害方进行充分的赔偿。如果受害方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根据我国《民法》,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程度又普遍偏低,这就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则可以让被撞人迅速获得补偿。(晨报记者 杨真福)(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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