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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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9:06 海南日报 | ||
案例2002年5月10日,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何某、林某等人采用强迫威胁手段将多名少女带到本市的梦幻歌舞厅组织卖淫。为了解救被迫卖淫少女,该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抓捕何某、林某等人的行动。为了摸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该歌舞厅,次日当晚8时许,某市公安局领导指派某派出所分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副所长吴某,装扮成客人和有关侦查人员一同进入该歌舞厅进行侦查。吴某因本人曾在该歌舞厅多次嫖娼,怕犯罪分子何某被抓捕后牵出自己的嫖娼行为,便私下对歌舞厅老板符某说:“我们是市公安局的,你们这里有没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查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秩序。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复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试行》,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蔽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公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本罪适用主体范围: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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