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状告“上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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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9:49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13日讯(记者 董震)今天,商河县粮食局粮油贸易大楼向商河县法院起诉主管部门商河县粮食局,以对方私自赶走楼内业户、拆除大楼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商河县粮食局粮油贸易大楼的法人代表李某称,粮贸大楼是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拥有该大楼的楼房产权,原告出租该大楼用来经营。今年8月7日,作为其主 商河县粮食局的负责人表示,拆迁是政府行为,为配合拆迁,他们已经按合同违约向承租户进行了赔偿。该负责人承认粮贸大楼是独立法人,但他表示粮食局并没有处分对方的财产,现在粮贸大楼的法人代表李某因为财务问题正在被审计,粮贸大楼的工作由他人负责,粮食局有个分管局长正在协助处理此事。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单位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沿街粮贸大楼的产权不属于商河县粮食局,所以商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拆迁通知不应把粮贸大楼作为商河县粮食局的应拆除项目。所以,此拆迁通知下发对象是错误的,粮贸大楼将另行与商河县拆迁管理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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