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气象探测有法可依 违者重罚可达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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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23:14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8月14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8月14日颁布了《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项规定,“工程建设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设置影响 违反这些规定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将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作为法律条款提出,使气象台站的选址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有法可依。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胜年表示,《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制化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尽管《气象法》对危害气象探测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过于笼统,难以操作。《规定》根据危害的轻重量化处罚,使处罚更具操作性,处罚力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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