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的姐”撞得没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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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1:46 辽沈晚报 | ||
本报追踪报道“‘的姐’三撞撂倒劫匪”掀起空前大讨论 编者按 整理罢热线留言,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参与讨论者支持“的姐”白玉,声援她追撞劫匪的行为。 不仅如此,我们还强烈地感受到热线那端的义愤填膺,是针对让勇士掏钱给劫匪治伤这件事的;更感受到热线那端不解恨的情绪,尽管劫匪已被“的姐”撞得卧床不起。 我们听到,一些讨论者甚至偏激地说:“就该撞他(指劫匪),撞死都没事……” 面对情与法的碰撞,我们吃惊地看到人们如此痛恨那个浑身是伤的劫匪,看到隐藏在这些过激言辞后面的一种担心,这种担心集中体现为对一个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的强烈渴望。 这次激烈的大讨论给公安部门一个警示:市民是如此关注身边的安全系数,如此渴望加大打击抢劫犯罪的力度。 我们坚信并已看到,我省公安部门已把抢劫犯罪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为民除害,为民保安。 昨日本报开通市民讨论热线,就“勇士该不该给歹徒看病”和“‘的姐’追撞劫匪算不算正当防卫”展开市民大讨论。令我们格外兴奋的是热情参与讨论的市民几乎打爆热线,82700200几乎成了市民讨论专线电话。从早上7点开始,这条设了4部分机的电话就开始响个不停,一直到晚上七八点钟仍不时有市民打来电话发表看法。 截止到昨日下午4点,不完全统计本报共接到热线电话560条,他们来自辽宁各地的各行各业,有白发老者也有黄口小儿。不仅法律工作者,更有司机、学生、店员、公务员乃至家庭妇女拨打讨论热线发表看法。根据统计,极少部分人认为“的姐”白玉的行为超出了防卫的界限,有些“过”;95%的参与讨论者都认为“的姐”白玉的行为非常正确,是正当的防卫行为;更有很多读者认为“的姐”白玉的行为是在为民除害,应该受到表彰! 本报热线接线员疲惫地说:“今儿个的电话总感觉接也接不到头。” 司机孟凡生拨打热线说:“她(白玉)当时怎么不把他(歹徒)给撞死呢?别说一个女的,就是一个男司机,手里没有家伙也不一定打得过他啊!给歹徒掏钱,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这个劫匪就是社会败类!” 更令人感动的是,沈阳医药集团公司的员工们,大清早一看到本报就讨论开了。当大家想起给本报的大讨论热线打电话时,烫手的热线说啥都打不进去。憋了一肚子话的员工们拐弯抹角打听到了担纲追踪报道的记者手机号码,拨通后郑洁、于燕等十几个员工争先恐后地发表看法。 勇士该不该给歹徒看病?“的姐”追撞劫匪算不算正当防卫?本报市民讨论热线今日继续开通,欢迎昨日未能打进电话的热心读者拨打22713922继续参与讨论。 主流观点 教授说法 “的姐”不应承担追撞歹徒的责任 邢志仁 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编《刑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等教材、著作6部,在《吉林大学学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有多篇论文在全国刑法学年会上交流、发表。 邢教授认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的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她是在面临侵害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开车撞人的行为。首先是歹徒的侵害行为在前,他的逃跑也是抢劫侵害行为的一部分。“的姐”作为一名被害者,她的飞车撞劫匪的行为还是正当防卫。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的姐”无需承担责任,为歹徒付医疗费更没有依据。 律师剖案 “的姐”行为没有超过防卫的界限 金锡盛 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现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锡盛律师具有二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曾获得全国十佳律师提名、省司法系统十大执法标兵、省十佳律师、市劳动模范、市优秀专家荣誉和称号。 金律师首先表示,“的姐”这种勇斗歹徒,勇抓恶人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她用车做武器反抗追捕抢劫者的行为应该认定是正当防卫。歹徒的抢劫过程已经对“的姐”产生了侵害行为,在这种歹徒以暴力相威逼的前提下,她用自己惟一的“武器”——出租车去对歹徒实施抓捕行为,应当确定为正当防卫。同时,根据事实情况看,“的姐”的防卫行为对歹徒没有产生过当的后果,也就没有超出正当的防卫界限。而歹徒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他自己承担,与“的姐”无关。 热线支持 钱怎么能让“的姐”拿呢?对此我实在是太气愤了!我的两个儿子也都是出租车司机,他们每天晚上出车,我和老伴儿的心都一直悬着。我们全家人将会一直站在“的姐”这一边! ——70岁高龄的康大爷 让“的姐”拿钱简直太让我气愤了。我一共被打劫了四次,可以说我对那些歹徒简直恨之入骨。 ——李孟凡女士 我以前追过两次抢劫的,都没追着。如果这次让“的姐”白玉拿钱为歹徒看病,将对我造成心理伤害。 ——出租车司机王先生 自辽宁省公安厅开始定期发布治安播报以来,共公布八期,其中第一期、第四期、第五期分别为飞车抢夺、抢劫出租车、楼道抢劫。可见现在抢劫已成为城市的一个公害。 ——和平区居民 张东强 撞他(指劫匪)几次都正常。 ——广告人江毅 另类观点 属正当防卫 但不鼓励追撞 “的姐”白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这种防卫措施不值得鼓励。由于使用的是机动车这种难以控制的工具,造成的后果很难预料。一旦造成死亡的后果,那么“的姐”很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过当的后果。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鸣轩 是自救行为 对此并不提倡 我认为“的姐”的行为是一种自救行为,我国的法律对此并不提倡。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李亚斌 要掌握尺度 没权处决劫匪 “的姐”用车接二连三地撞他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即使是犯罪分子,也应由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来处理,“的姐”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处决,维护个人利益是正当的,但要掌握尺度。 ——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王先生 首席记者张威 记者王晓倩 实习生邢世伟 赵娜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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